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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莞籍七六老兵扶助和重大病痛、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2016-08-31浏览量:662

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

关于莞籍七六老兵扶助和重大病痛、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政府和人民以及热心战友对莞籍七六老兵的关怀,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莞籍七六老兵服务工作组(以下简称本会)为东莞籍七六年入伍的退役人员特殊困难和重大病痛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本会完善和规范莞籍七六老兵特殊困难和重大病痛的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帮助有需要帮助的战友,根据《莞籍七六老兵互助关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莞籍七六老兵互助关爱资金监督办法(试行)》,参照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莞籍七六入伍的退役军人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本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东莞市(以下简称本市)民政部门是本会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部门,莞籍七六老兵服务组的相关小组、各镇联络人是本会协助和监督人员。同时,需请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和核实等工作。

第五条 本会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和资金救助外,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第六条 本会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公共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便利。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七六年入伍的退役人员。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对象因重大病痛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拒绝调查核实,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真实情况的。

第十条 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

(一)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自购药品的费用。

救助标准:

自付费用

(万元)

1≤¥<2

2≤¥<3

3≤¥<5

5≤¥<8

¥≥8

救助金额

(万元)

0.3

1

1.5

2

3

 

   (二)如遇特大困难或特大医疗自付费用救助时,可不按救助标准执行,改为《莞籍七六老兵互助关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0.1-0.5万元救助金。

2.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适当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救助(非自然灾害造成)

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救助对象向各镇联络人提出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的民政干部代为申请,也可委托同年份战友代为申请,填写《东莞市七六老兵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优抚对象的,须提交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退伍证复印件。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须提交申请人合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或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以上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交,以结算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四)申请突发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的,须提交由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成功申请救助并通过审批的,本会将救助金直接汇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通知申请人,或派专人将救助金送到申请人手中。

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请村(居)委会加盖意见,各镇联络人签初审意见,本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如下图:

1步:申请人本人或户主持相关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本镇联络人提出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的民政干部代为申请,也可委托同年份战友代为申请

2步:临时救助的申请,村(居)委会加意见,联络人签初审意见,居委会盖章后将材料报送至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审核。

3步: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等工作。

4步: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根据关爱资金的审批权限人审核,并通过相关微信群公布,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通知申请人,或派专人将救助金送到申请人手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临时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 本会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 本会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委托第三方定期或由内审小组不定期抽取部分临时救助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第十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本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十九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灾等各类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二十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6828日起施行。

 

 

 

                                     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

                      

                                         2016年8月28日

 

 

 申请表下载 :  莞籍七六老兵临时救助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