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
办会宗旨是:弘扬爱国精神,搭建拥军平台,支持国防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服务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加强政府、部队、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爱国主义教育,为政府分忧;配合部队军事斗争准备,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配合双拥和国防教育,促进全民国防观念的提高;配合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促进我市双拥工作水平的提高。
指导思想是:坚定一个方向(“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方向),高举一面旗帜(爱国拥军旗帜),坚持一个中心(以服务东莞发展大局为中心),追求六个目标(有作为的新型社会组织、民间爱国拥军的平台、宣传爱国主义的窗口、退役军人的“娘家”、驻莞部队官兵和军烈属的暖心人、政府“双拥”工作的助手),狠抓四项重点工作(关爱在伍,关心退伍,关怀军烈属,支持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办会理念是:爱国拥军不是慈善,而是责任和义务;拥军就是爱国,爱国必须拥军。
奋斗目标是:有作为的新型社会组织、民间爱国拥军的平台、宣传爱国主义的窗口、退役军人的“娘家”、驻莞部队官兵和军烈属的暖心人、政府“双拥”工作的助手。
业务范围:(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拥军优属政策;(二)调研本地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分析军政军民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总结先进经验,撰写有关先进事迹材料,并宣传推广,推动爱国拥军领域公益事业的发展;(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五)有选择地慰问驻边海防、海岛和执行重要任务的部队及遇到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军队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六)支持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开展有利于团结退役军人保持爱国爱军情怀,支持国家和东莞建设的活动;(七)开展各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利于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其他活动;(八)开展理论研究,搭建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开展有益于爱国拥军事业的工作和活动;(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会员分布以及活动地域在广东省东莞市各镇(街)。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东莞市爱国拥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志于该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已退出现职的有关领导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会徽、会旗与会歌。
(一)会徽:
会徽是本会的象征和标志。本会会徽为一个圆形,内圈为蓝色底,由红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四颗小红五星、红色的东莞西城楼和两支绿色的橄榄枝组成;外圈黄色底红色字,上方分布着本会中文名称“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下方分布着本会英文名称的首字母"DGAPPSAF"。
圆形会徽,象征着本会为爱国拥军事业凝心聚力、团结奋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军徽和四个小红五星组成的国旗图案,代表着国家和军队,象征着本会爱国拥军的主题;东莞西城楼,是东莞市地标性古建筑,作为本会地域性象征,代表着东莞民间爱国拥军力量;橄榄枝象征着本会的爱国拥军是致力于人类和平事业。
(二)会旗:
本会会旗以红色为底,象征着本会的爱国拥军事业是革命的事业、充满激情的事业,也是赓续红色基因、世代薪火相传的伟大事业。左上角为本会会徽,会徽下方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黄色字。
(三)会歌:为苏虎作词、张胜作曲的《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会歌》。
(四)本会所有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会徽、会旗。制作和使用会徽、会旗,必须遵循本会有关制作要求和使用规定,必须保持会徽、会旗的严肃、庄重。
(五)本会所有会员,都应当熟练演唱会歌,并正确理解和努力践行会歌歌词的思想内涵。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处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道东段一号(东莞市救助管理站大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