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拥军优属政策;
(二)调研本地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分析军政军民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先进经验,撰写有关先进事迹材料,并宣传推广,推动爱国拥军领域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五)有选择地慰问驻边海防、海岛和执行重要任务的部队及遇到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军队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
(六)支持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开展有利于团结退役军人保持爱国爱军情怀,支持国家和东莞建设的活动;
(七)开展各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利于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其他活动;
(八)开展理论研究,搭建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开展有益于爱国拥军事业的工作和活动;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会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